1.日常生活
| 1.1 | 院友應積極參加院方舉辦之靈修聚會及活動。 |
| 1.2 | 院友應和睦相處,彼此尊重,關懷,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或妨礙他人生活之安寧。在生活上有所不便或與他人有所爭執應向院長/工作人員申訴。 |
| 1.3 | 院友應合作適應團體生活之安排,維持院內融洽氣氛。 |
| 1.4 | 院內禁絕一切非法及不檢行為,如打架、偷竊、聚賭等。 |
| 1.5 | 院友不可互相借貸金錢、個人貴重物品須自行小心保管,如有遺失,院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 1.6 | 院友須愛護公物,如破壞或遺失公物,須作出合理賠償。 |
| 1.7 | 院友不得浪費食水及用電,院內不可自行煮食。每晚十時後至翌晨七時前,必須關閉電視、收音機及房燈,保持安靜以免防礙他人休息。 |
| 1.8 | 由於院舍空間有限,凡院友帶來之大型物品或醫療器材,均需事先通知院方作評估批准。 |
| 1.9 | 院友日常外出時,為安全起見,須知會當值職員,並登記在案,如個別特殊情況,則另行處理。 |
| 1.10 | 院友離院一切情況,均需自行負責,概與本院無關。 |
| 1.11 | 院友不得擅自進入廚房、洗衣房、士多房及醫療室,免生意外。 |
| 1.12 | 院方可酌情按院友之精神及健康狀況、或院舍運作需要而調配床位或飯堂位置,院友務請合作。 |
2.衛生與健康
| 2.1 | 為公眾安全及健康著想,按法例規定,在院舍範圍內不准吸煙,亦不得在院內酗酒。 |
| 2.2 | 院友須注意睡房內之整齊與清潔,如有特別需要,可向工作人員尋求協助。 |
| 2.3 | 院友不得隨處吐痰及拋擲紙屑、煙蒂、果皮、廢物等,須保持院舍清潔及衛生。 |
| 2.4 | 院舍內不得儲藏不合衛生或已經變質腐臭的物品,如被發現,院方可隨時將之清除或丟棄。 |
3.膳食
| 3.1 | 院友之膳食均由院方供應,請在既定時間內一起用膳;外出用膳或外宿者,須事先向院方登記。 |
| 3.2 | 院友不可將本院之食物攜離飯堂,未切開之生果除外。如院友因體弱不便行動,得由職工將膳食送至睡房。 |
| 3.3 | 院友進食自攜食物,責任自負。 |
4.外宿
| 4.1 | 院友倘需夜歸,需事先向院方登記。 |
| 4.2 | 院友外宿須由主要聯絡人預先通知院方,經院長批准後,由院方登記外宿日期、地點、聯絡人資料,以便保持聯絡;凡外宿超過七天或離港旅遊者,則需保送之堂會填寫有關表格通知院方。 |
5.醫療
| 5.1 | 院友若患病,院方可依其情況安排送往診所或醫院治理,並按醫生之指示護理。 |
| 5.2 | 院友留醫,須待醫生證明健康恢復後,方可回院舍;如院友連續留醫三個月以上,院方有權收回該宿位。 |
| 5.3 | 院友一切醫療費用,包括留醫費、門診費、藥費、交通費及陪診費,均由院友自行負責。 |
6.終止服務
| 6.1 | 若院友計劃終止本院服務時,必須提早一個月書面通知,以便作出適當安排;如通知期不足一個月,亦須繳付足一個月的供養費。 |
7.繳交費用
| 7.1 | 院友必須每月一至十號繳交供養費及雜費,倘院友未能依時繳付費用須提出合理解釋;倘院友拒絕繳付費用而未能提出合理解釋,院方有權收回該宿位。 |
| 7.2 | 凡於每月15號前入住,需繳交一個月供養費;若於該月16號後入住,須繳交半個月供養費。(其他雜費除外) |
| 7.3 | 凡於該月15號前離院或逝世者需請保送之堂會以書面通知聯會申請發還其半個月供養費。 |
| 7.4 | 入醫院留醫期間,仍需繳付全費。 |
8.與員工之關係
| 8.1 | 院友及其親友不得致送金錢或禮物給任何工作人員。 |
| 8.2 | 院友與工作人員須互相尊重,如有爭執可交院方處理。 |
| 8.3 | 院友不得將金錢、個人財物交予院方員工保管。 |
9.親友探訪
| 9.1 | 本院探訪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親友到訪時需先往接待處登記,探訪者不得留宿及擅自闖入其他院友房間。 |
| 9.2 | 本院有權按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有關部門發出相關指引,隨時謝絕探訪。 |
10.責任承擔
| 10.1 | 遇有任何失竊或任何意外,而引致財物損失,院方概不負責。 |
| 10.2 | 遇有任何天災,而引致財物損失,院方概不負責。 |
| 10.3 | 在緊急情況下若無法聯絡保證人/聯絡人時,院方有權採取適當之臨時措施、安排特別之護理及照顧,以保院友之安全及維持和諧住院生活。 |
| 10.4 | 住院期間,如院友作出騷擾或危害他人安全之行為,院方有權採取適當之臨時措施,安排特別之護理及照顧,以保院友們之安全及維持和諧住院生活。 |
| 10.5 | 院友如違反守則任何一項及經院方屢勸無效,院方有權飭令遷出。 |
備註:以上各項規則,本院有權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