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蔭老人院院規
經聯會董事會1981年11月份會議通過
  1. 院內一切靈修聚會及其他聚會,應按照所定時間前往參加,並須本基督精神敬虔生活和睦相處。
  2. 對院內公物應妥為保護,不得破壞或浪費。
  3. 不得擅自移取或使用他人之物品。
  4. 親友探訪時間:每日由上午十時至下午八時,凡探訪者只限在客廳會見,不得進入睡房,探候病重老人則例外。牧師傳道或所屬福利機構工作人員前來探視,可向辦事處登記,即不限時間。
  5. 凡外界人士前來參觀須先由值日者傳報院內負責人,由本院職員率領。不得擅自引領外界人士參觀。
  6. 不得收容親友留宿。
  7. 凡出外者,必須向院方請假及辦理登記手續。本院大門於下午五時關閉,出外者最遲須於八時前返院。
  8. 每月可請假外出四次,最長一次可達七天,每月外宿合計不得超過十六天。如因特別事故外宿超過七天,須由所屬之教會或所屬之福利機構來函代為請假,凡外宿者須再在外宿登記冊內填寫外宿日期、地點,以便保持聯絡。
  9. 不得出外受薪工作或街頭求助,若有任何困難或需要,應向院內負責人或所屬之教會、福利機構請求援助。
  10. 每日上午六時半前及晚上九時熄燈後,不得高聲談話或發出其他嘈雜聲音騷擾別人休息或睡眠。
  11. 須依時在膳堂遵照編位用膳,除因公事外出,或經院方職員允許外,概不個別留膳。
  12. 如因體弱不能行動,得由職工將膳食送到睡房,此外任何人等不得將膳食帶回睡房並不得擅自入廚房取用食物。
  13. 不得私自在宿舍內煮食或存放燃料(如火水、汽油)及違禁品等,以策安全。如有特殊情形而必需者,可向院方請求安排。
  14. 在院內生活須遵從院內職員之指導及安排,不得妨礙本院職員執行工作,如有見意可向院方提供。
  15. 老人之間如有任何爭執應向院方負責人或本會職員申訴,由院方秉公辦理。雙方不得互相漫罵,有礙公眾安寧。
  16. 不得傷害別人,不得作出有傷風化或抵觸法律之行為。
  17. 患病時由本院職員代為延醫診治,病況嚴重者,由職員決定送入醫院留醫。
  18. 除因患病或體弱不能行動外,應隨時本服務精神參加各項值日工作為本院服務。
  19. 凡住院老人不得酗酒,如有違例,初犯者記過一次,再犯者記過兩次,並提出嚴重警告,三犯者飭令離院。
  20. 如有違犯院內規則,院方得按情形處理,屢勸不改者院方得通知老人所屬教會或福利機構給予指導及規勸,倘仍頑固不改者,將交由慈惠部處理,可能飭令其離院。
  21. 凡被飭令離院之老人,限十五天內離院(由慈惠部通知日起)。若負責該老人之教會或福利機構不如期帶該老人出院,則停止接受其保送來院之老人,直至該老人離院後方恢復接受保送。至於該離院老人由通知日至離院日之供養費,仍須照章由其所屬之教會或福利機構清繳。
  22. 本院規則由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慈惠部通過提請聯董會認可施行,如有未盡善之處需修改時,得由慈惠部通過修改,呈准聯董會然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