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
廣蔭老人院入院通例
經董事例會1999/05/03會議通過
1. 管理
| 廣蔭老人院為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所設辦,由本聯會慈惠部專責管理。 |
2. 保送
| 申請入住廣蔭老人院之老人,必須由本聯會會員堂保送,負責繳費及保證其遵守院規;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福利署保送(其責任與會員堂相同)。 |
3. 老人申請入院資格
| 3.1 | 必須年逾六十歲(以身分證所載為準)。 |
| 3.2 | 必須為本聯會會員堂基本教友,並受水禮一年以上(社會福利署保送者除外)。 |
| 3.3 | 必須經本聯會認可之香港執業註冊西醫檢驗,證明其體格及精神狀況為廣蔭老人院之設施可應付,並且身心健康狀況適合老人群居者。 |
| 3.4 | 廣蔭老人院並非護理安老院,故老人在入院時必須行動方便及具備自我照顧生活起居之能力。 |
| 3.5 | 必須願意遵守院規。 |
4. 申請入院手續
| 4.1 | 由本聯會會員堂或社會福利署負責保送,填具入院申請表,連同入院按金港幣五百 元,送交本聯會辦事處。入院按金於正式入住廣蔭老人院時,在供養費(即住院費)內扣還。惟中途放棄申請,或獲准入院而放棄者,則所繳入院按金概不發還,身故者除外。 |
| 4.2 | 本聯會辦事處收妥入院申請表及入院按金後,該申請將按序列入輪候名單內。本聯會自當覆函通知輪候編號。 |
| 4.3 | 廣蔭老人院若有住院空缺,本聯會辦事處將按輪候次序通知該堂或社會福利署,轉知該老人於指定日期之前,往本聯會認可之香港執業註冊西醫檢驗體格。申請入院者必須繳交檢驗體格費,該費用由該醫生直接收取。 |
| 4.4 | 檢驗體格日期屆滿後,若超過二十一個工作天本聯會仍未收到檢驗體格報告書者,則作自動 放棄申請入院論,所繳入院按金概不發還。 |
| 4.5 | 本聯會辦事處收到體格檢驗報告後,將通知所屬會員堂或社會福利署。若醫生認為其健康情況方面適合入院者,本聯會將通知所屬會員堂或社會福利署,轉知該老人依照指定日期前往晤見各該廣蔭老人院負責人,以便彼此進一步了解該老人其他情況是否適宜住院。 |
| 4.6 | 復經本聯會慈惠部審查批准後,本聯會辦事處當通知該老人所屬會員堂或社會福利署於指定日期保送該老人入住廣蔭老人院。入院時,所屬會員堂須由堂會主席及堂主任簽具(或由社會福利署負責人簽署)保證書;並由該老人簽署志願書,表明願意遵守院規。 |
| 4.7 | 獲准入院後,倘超過指定入住日期二十日仍未入院者,則作自動放棄論,所繳入院按金、及供養費(即住院費)概不發還。 |
| 4.8 | 凡經體格檢驗或晤見廣蔭老人院負責人,如被認定不適合入院者,所繳入院按金,將如數退還。 |
| 4.9 | 凡中途放棄者,日後如再重新申請,必須重新辦理一切手續及繳交一切費用。 |
5. 入院後體弱服務辦法
| 5.1 | 老人入院後,倘因身體轉弱而需院方提供額外服務時,則由院方進行體弱情況評核,住院老人必須接受評核結果,繳交相應等級之供養費(即住院費)。 |
| 5.2 | 倘該老人所需額外服務非院方所能提供者,則其所屬會員堂或社會福利署必須負責為該老人另作適當安排及負責支付所有費用。 |
6. 費用
| 6.1 | 老人入住廣蔭老人院,每人每月供養費(即住院費)須由其所屬之會員堂或社會福利署負責按月上期繳交予本聯會辦事處。即使有關費用由該老人自付、或親友代付、或其他個人代付、或其他機構代付,所有收據仍發給負責保送之會員堂或社會福利署。負責保送之會員堂或社會福利署仍必須承擔最後之清繳責任。 |
| 6.2 | 供養費得由本聯會決定調整。 |
| 6.3 | 供養費劃分為三級︰即普通老人供養費、乙級護理老人供養費、甲級護理老人供養費。 |
| 6.4 | 積欠供養費逾兩個月,經書面催繳,三十天內仍不繳納者,將提請本聯會慈惠部辦理。 |
| 6.5 | 按照保證書所列,老人之醫藥及喪葬費概由所屬會員堂或社會福利署負責。 |
| 6.6 | 如在每月上半月入院,須繳一個月供養費;如在每月下半月入院,可繳半個月供養費。半途出院或去世,則該月全月供養費仍須繳足。 |
| 6.7 | 老人在入院之後,如請假或因病外出,不論期間久暫,仍須按月繳交供養費。 |
7. 離院
| 7.1 | 住院老人,中途欲遷離廣蔭老人院,必須由其所屬會員堂或社會福利署以書面向本聯會慈惠部請求離院。 |
| 7.2 | 住院老人離院後欲再入院居住,必須重新辦理一切手續及繳交一切費用,其辦法與初次入院者相同。 |
8. 本院入院通例由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慈惠部通過提請聯董會認可施行,如有未盡善之處需修改時,得由慈惠部通過修改,呈准聯董會然後實施之。